作者: phantom (Ninja ZX-9R) 看板: FORCE125
標題: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89.11.15)
時間:東吳機研站 Wed Nov 29 14:28:41 2000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89.11.15)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項目分左列二種:
               一、加速噪音:指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
                   之最大音量。
               二、原地噪音:指機動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音量。

第  三  條     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分類如左:
               一、新車型審驗。
               二、新車檢驗:包括新車抽驗及新車申請牌照檢驗。
               三、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不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及使用中車輛申請
                   牌照檢驗。
               前項第一款新車型審驗及第二款新車檢驗,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辦理。其設置及管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

第  四  條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左表:


第  五  條     新車型審驗,應由每一製造或進口或合格車身打造廠商持憑檢驗機構
           檢驗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檢驗證明文件應載明加速噪音及原地噪音之檢驗結果。
               原地噪音之檢驗結果,應於機動車輛車身後部明顯易見之處以白底黑
           字不易磨損之標示牌標示,並於產品說明書上詳加說明。

第  六  條     依前條新車型審驗合格之機動車輛,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
           間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檢驗機構辦理抽驗。抽驗結果不合格者
           ,撤銷其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

第  七  條     申領機動車輛牌照者,應持憑經檢驗機構檢驗之證明文件,或檢附新
           車型審驗合格證明,經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登記檢驗合格後
           發給。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站、路旁等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
           臨時施行,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前項噪音檢驗項目為原地噪音。

第  十  條     使用中車輛定期檢驗及申請牌照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之規定施行。定期檢驗並得委託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辦理。
               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噪音檢驗項目為原地噪音。

第 十一 條     依本辦法執行加速噪音檢驗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
           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第 十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委託代檢
           驗廠商執行原地噪音檢驗之人員、設備作定期或臨時檢查。其經檢查不合
           格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處理。


第 十三 條     依本辦法由檢驗機構檢驗所需之費用,廠商應自行負擔。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所用檢驗方法及檢驗儀器,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
           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認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twbbs.org phantom From bi202.bio.fju.edu.tw ...
      一個玩車人的天地/FZ車系專屬區/GP SBK TIS賽事討論區/進口車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