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hadowland.bbs@******** (重慶森林) 看板: Car
標  題: Re: 如何降低紅單?
發信站: 中山計中美麗之島 (Sat, 10 Feb 2007 00:21:34 +0800 (CST))

我覺得您的解釋才是有點無限上綱
警員在道路開放空間執法 並無影響所有遵守交通規則用路人的權益
你覺得它影響人權嗎?
我覺得你諸多舉例幾乎都不恰當
監聽侵犯隱私 隱匿性執法只是在開放空間針對違法事項加以取締
我看不出這之間的關連以及舉例的任何適切性
老師抓作弊 把內褲都翻出來看 這跟隱匿性質法開放空間的具體違規取締又有何關係

我想請問 隱匿性質法有侵犯到任何合法用路人的權益嗎
它造成你的什麼不便嗎
危害了你的人權嗎
不明顯的照相桿你歸類在隱匿性執法嗎?

相信你也是台灣的用路人之一
請你告訴我 隱匿性執法侵犯了你些什麼...

對我而言 它偶爾會實現固定照相桿以及定點取締沒法達成的道路正義

> ==> SCSI.bbs@******** (Mazda 3 車主) 的文章中提到:
> 照你們這樣說,之前說要按指紋才能領新身份證應該也沒有侵犯人權,因為你又沒幹壞事
> 幹嘛怕指紋留給政府?
> 為何法律要有一般的原理原則?就是怕握有公權力的政府權力無限上綱,所以不只要實質
> 正義,也要兼顧程序正義,就是政府不可以未達行政目的而不擇手段,所以有比例原則、
> 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利益不當連結等原則,而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政法中是說政府在達成行
> 政目的的手段必須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果一直退讓,那就是
> 讓握有公權力的政府變成球員兼裁判,那也不用定法律了!
> 如果用為了人民的安全,所以政府可以任意監聽或監視人民,你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理由?
> 用老師抓作弊來比喻也不是不可以,老師可不可以為了抓作弊,把學生的衣服都翻開來看
> ?連內衣內褲也要?中間的界線在哪裡?誰有解釋權?政府掌握公權力,難道他也有解釋
> 法律的權力嗎?不是立法通過就表示沒爭議!
> ※ 引述《cesspool.bbs@******** (索多瑪120天)》之銘言:
> > 老師偷看作弊有罪?
> > 作弊學生無罪?
> > 所以老師偷抓學生作弊 應該送教師委員會審理
> > 學生作弊記大功一支?
> > 套用之前的一位網友講的話
> > 如果我都不作弊
> > 教室安裝一千支偷窺攝影機我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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