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samlee.bbs@******** (我拿PHS只在乎講多� 看板: Car
標  題: Re: 有關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使用權解釋(所以某人別再自以為是)
發信站: 交大資科_BBS (Sat, 29 Jul 2006 09:52:49 +0800 (CST))

==> 在 tszhan.bbs@******** (還是喜歡現金交易 的文章中提到:
> > 反正第一個情形我不違規。
>      違規! 因為你還是佔用超車車道!
不違規。
因為就已經明訂「小型車可以該路段極速行駛超車車道」
所以只在速限110km的地方我的速度介於110-119km之間。
抱歉!警察能耐我何?
規定就是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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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rigin: ★ 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 BBS ★ <bbs.cis.nctu.edu.tw: 140.11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