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信人: myjason@******** (牧羊人), 看板: Car
標  題: Re: 停車不能停斜的??
發信站: KKCITY (Mon May 27 16:07:4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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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yjason (牧羊人)》之銘言:
> ※ 引述《zoroo.bbs@******** (陪我看流星吧*/)》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各位先進一個路邊停車的問題…
> > 路邊沒畫任何線...沒檔住主要幹道...
> > 順向45度停車...
> > 大概是這樣停了一排...
> >      店     家
> > <-----------------
> >   - 車頭 - 車頭-
> >    -      -     -
> >     -      -     -
> >      -      -     -
> > 結果一個警察來照相照了一排...
> > 他說要與路邊平行才行...
> > 大概是這樣
> > <----------------
> > --------   ---------
> > 車         車
> > 頭         頭
> > --------   ---------
> > 是我太孤陋寡聞了嗎...竟然不知道有這條規定..
> > 最幹的是在我家門口也被照相..
> > 也就是圖上的店家是我家...凸-_-
> > 紅單來能申訴嗎?請各位大大幫忙...
> > 謝謝..
> 除非家門前有畫斜向的停車格不然是不行的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5條
>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 下罰鍰:
> 一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     時停車者。
> 二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     時停車者。
> 三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 四  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
>     臨時停車者。
> 五  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 第56條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 以下罰鍰:
> 一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 二  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 三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
>     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 四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 五  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 六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
>     邊停車者。
> 七  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 八  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 九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 一○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
> 一一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
> 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
>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
> 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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