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Ching (King) 看板: Car
標題: Re: 妨礙交通問題
時間: 東吳機研站 Mon Dec 31 20:05:22 2001

※ 引述《acten.bbs@******** (賊船男)》之銘言:
: 請問取締攤販一定要跟妨礙交通亂停車子才能取締嗎?

他依據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但是您可以主張第 83 條第 2 款。 :)

: 因為警察(派出所)有問我這個 問題?
: 如果報案(派出所)取締路口亂停車,警方切實了解地點,
: 他們是有出來出勤,但是到地點的附近晃晃就回去交差,
: 沒來處理問題?我當場就傻眼不知所措,心想怎會這樣!(因為報了兩次
: )請問有申訴電話或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

您可以再詳述現場狀況,上當地地方主管機關網站再申訴。

附相關法規如下: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新 88.06.30 訂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
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締,
由警察單位辦理。

第 15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
清理法、行政執行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第  3 條第 1 款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罰之:
二  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第 8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第 83 條第 2 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撤除:

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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