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OLDAVID.bbs@********
標題: [轉載]重車扣車問題解答
時間: Wed Apr 26 11:38:04 2000


 作者  singer (APEX 150SP)                            信區  law                 
 標題  [轉載]重車扣車問題解答                                                   
 時間  Thu Dec 09 22:40:39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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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otorcycle 看板]
 作者  shuohsin.bbs@******** (vespa)           信區  motorcycle          
 標題  重車扣車問題解答                                                         
 時間  奇摩大摩域 (Thu Dec 09 24:28:22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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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重型機車查扣問題:
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84年8月14日所為之處分聲明異
議案提出說明(依台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五交聲更
字第九號)。
案由:A君於84年6月16日18時許在台北市民權東路六段與
成功路三段路口,騎乘1200cc重機車,被欄後因無號牌亦
無證件可供核對,因此依法舉發,開立編號九九一五一號
違規單(第十二條一項二款拼裝車未領有號牌行駛),並
於84年8月14日由處分機關以罰鍰2400元及車輛沒入。
A君立即聲明異議,並提交相關證件,包括美國原廠證明及
海關進口報單上填載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與原廠證明相
符。因此就針對該車輛是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
條一項二款所謂之「拼裝車」,於是依據立法院第一屆第七
十七會期第二十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記載該條例草案第十二
條一項二款規定為「拼裝車輛依規定不能發給牌照而行駛者」
,但因拼裝車輛在農村一時尚無發根絕,惟對未經核准而行
駛者予以重罰,爰將「不能發給牌照而行駛者」改為「未經
核准領用牌照者」予以重罰。由該立法觀之,該款所指之拼
裝車應指是由不同舊車零件拼湊而成之車輛,至於由同一車
輛之零件拆卸後再組合之車輛應不在規範之列。依前述本案
於85年9月12日由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改以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屭珩臚Q二條一項一款改罰2400元並禁止行駛,該車並馬
上由當事人領回。
由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發現,重機車之查扣在於是否具有來源
或海關證明,並非無號牌就予以查扣。以上供想買重車或已
經在騎重車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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