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N (秋之玄鳥..) 看板: BigBike
標題: (轉貼)汽機車臨時及試車牌照核發
時間: Fri Sep 16 15:16:46 2005
這是我在別地方轉來的..
如有不適請告知...我會自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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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臨時及試車牌照核發
提供大家參考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臨時牌照:
(一)填妥臨時牌照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車輛之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或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出廠證及
統一發票(新車)。
(三)繳(吊、註)銷或報停登記書(舊車)。
(四)出售或轉讓者應附統一發票或讓渡書(舊車)。
(五)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正本或 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及印章(個人得簽名)。
(六)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二、試車牌照:
(一)填妥汽車試車牌照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領用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印章。
(三)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四) 行駛路線圖正本。
處理期限:一小時
承辦單位:監理處第三科 27630155轉301、302、303、305;北區分處牌照股28314155轉
329、331
受理方式:櫃台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 :親自或委託辦理
備註欄
臨時牌照:
一、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1、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2、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3、買賣試車時。
〈以上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4、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
〈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十五日〉
5、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
〈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二、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三、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行駛區域如跨越行政轄區,須先向公司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申請核准。
試車牌照:
一、行駛區域如跨越行政轄區,須先向公司所在地之監理機關申請核准。
二、機車試車牌照限由機車製造業及研究機構申領。
三、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應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五、請領試車牌照時,應按規定費率繳納押牌費、租牌費。
六、按季或按年領用,期滿仍需續用時,應於期滿前十日內向原發照機關換領新照。
七、試車牌照領用期滿或不予繼續使用時,應將所領牌照繳還原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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