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信賴保護原則)
作者: ilovekr (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新聞]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信賴保護原則)
時間: 2010/08/03 Tue 10:11:08
※ 引述《fwa (寂寞戀人)》之銘言:
> 43...
> 其實這邊的信賴保護,主要還是建立在所謂"合理期待"上。
> (大一上刑法課的印象{遠目},有錯請指正)
> 舉例而言,一般車輛駕駛在僅有雙黃線無分隔島的道路上,
> 我們可以合理期待對向來車不會突然開到我們的車道上,
> 所以車流可以維持一定的速度(不考慮速限問題),
> 使社會整體利益可以達到一定水準(至少節省時間成本)
> 今天這個case,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不符合一般正常人的合理期待。
> 如果要求每個開車的人,開在路上隨時要注意會不會突然有行人衝出來,
> 當事件發生時還要及時減速或閃避,避免造成行人的傷亡。
> 這要求可能會造成社會成本的增加(行車速率減慢),
> 或者造成更大的傷亡(車輛閃避時撞到其他車)
> 所以在這邊,基本上駕駛人只要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應即可免除過失傷害的刑責。
> 不過這只是理論啦~~
> 實際情況還牽扯到很多啦~~
> 包括雙方當事人之間,誰跟法院比較熟的問題~~
> (菸,最近身邊就是這樣,同樣車禍的case,嘖嘖)
> btw,從我大一上刑法,甘老講完這檔事以來,
> 第一次看到實務上有這樣的判決(但之前我沒特別注意就是了)
我覺得信賴保護原則是刑法在討論過失與否的帝王條款
可以主張但不好成立
最理想的狀況(成立)是新聞所載之本例
事實上根本無法閃避+行人違規是事故主因+駕駛本身"毫無"違規
1.事實上根本無法閃避
這個問牽扯到的問題就如a928大所述,舉證容易有問題
路口監視器,現場有無煞車痕,事故發生距離測量等
且最重要的是不好直接下結論
要透過客觀上對數據的分析來佐證無責
簡言之,要有責很簡單,無責很困難
2.行人違規是事故主因
行人違規沒有問題,但行人違規是不是車禍主因,大部分的情形行人是有優勢的
所有情形大致上可以分三個情形來區分
行人違規但在行人穿越道上
行人違規不在行人穿越道上而附近100m無行人穿越道
行人違規不在行人穿越道且附近100m有行人穿越道
前兩者行人就算違規,汽車駕駛人要完全沒有過失而免責的機會不高
最後者才是本例所示,行人任意違規穿越快車道,且附近有行人穿越道供其行走
這時汽車駕駛人可以完全沒有過失
3.駕駛本身毫無違規
為什麼要說毫無違規?目前實務認為行為人不可違規方可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例如
依照95台上6737號判決指出,領有駕照方得駕車行駛,僅係政府之行政管理規定,
違反此規定駕車者,雖應接受行政制裁,但未必造成他人死亡之結果;反之,已考
領駕照者亦未必不因過失致人於死.是以無照駕駛固屬行政不法,但依通常經驗
而為客觀之審查,不必然皆發生肇事致人死亡之結果.即無照跟肇事原因無關
然會產生主張信賴保護之人有無照或其他與事故發生無關違規之情形
就不能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74台上4219判例指出,因對於
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已屬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
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內應有注意義務者,自仍有一定之行為
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即在白天視線不會不良的情形下,縱行人有違規導致事故
駕駛人還是有可能成立過失責任
我個人也是支持學說上信賴保護原則的定義,但實務操作上卻多加了很多條件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說學說上跟實務上處理會有出入的地方,而法院的判例看來
目前還是傾向保護行人,因為他們認為行人最為弱勢
遇到類似問題還是要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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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ify: ilovekr 於 2010/08/03 Tue 11:33:28 修改
▂█ Modify: ilovekr 於 2010/08/03 Tue 11:40:55 修改
→ a928 推:所以我才說舉證困難是重點 再者就是通常都是行人傷較重司法上 10/08/03
→ a928 推:傷較重就贏一半了~"~.....反到是之前的判決 法官都認為駕駛人 10/08/03
→ a928 推:要負擔100%的注意義務 這真的不合理阿~~人不是畜牲 畜牲才會 10/08/03
→ a928 推:看都沒看就衝出來吧? 10/08/03
→ ilovekr 推:在上述判例尚未廢止前,都還是有機會被援用 10/08/03
→ ilovekr 推:我覺得困難點在於這三者缺一不可,任一條件要具備都麻煩了 10/08/03
→ ilovekr 推:何況是三者兼備.....囧 10/08/03
→ Blackjet 推:還蠻多用路人不如畜牲啊 (造口業了...) 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