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信賴保護原則)
作者: a928 (天璣。疚風)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新聞]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信賴保護原則)
時間: 2010/08/01 Sun 14:44:17
※ 引述《Afeng (812012)》之銘言:
>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八十三歲老婦過馬路,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
> ,花費十萬元,她狀告騎士,騎士沒事,她反而被檢察官起訴,她為什麼這麼倒楣?
> 八旬婦左腿骨斷成三截
> 原來,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
> 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 老婦黃秀群的兒子獲知後氣憤指出,母親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後,左腿脛骨斷成三截,現在
> 走路還一拐一拐,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又說,母親住院期間
> 女騎士不聞不問,他們才提告。
> 馮姓女騎士受訪時表示,她很感激檢察官還她清白,並反駁指案發後她就去醫院探視黃
> 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
> 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
> 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檢認定撞人騎士無過失
> 起訴書指出,婦人黃秀群於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前穿
> 越馬路到對街時,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左腳脛骨骨折及頭部多處擦傷;馮女則右臉
> 及頭部挫傷。
> 檢察官調出監視器發現,黃婦為圖方便,捨左側相距約廿三公尺的斑馬線不走,卻
> 從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直接穿越馬路,是事故主因,認定她有過失。
> 檢察官也查知,馮女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
> 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
> 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 法界指出,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女騎士無過失,判處老婦有罪,女騎士還可以提出民
> 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向黃姓老婦求償醫藥費及車損。
>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呼籲,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
> 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本案黃婦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
> 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的主因,檢察官才將她起訴。
> 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台灣人大多認為撞人的一定理虧,本案則顛覆此一觀念,
> 類似案例過去亦有。
> 九十八年三月,男子許振家在北縣穿越馬路時貪圖方便,未依規定走斑馬線且闖
> 紅燈,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再遭後方轎車撞死。刑事部分,許某被依過
> 失致死罪判刑十月,民事部分,高院判他賠兩百一十一萬元。 九十四年六月,
> 游姓女子駕車撞死蘇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婦違規在
> 先,且突然從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才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
> 失,判她無罪。
>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
> 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其實法律一直都有這條[信賴保護原則]
因為受其保護可以主張無罪則 只是一般會面臨兩個問題
一個是被告(撞人的)根本不知道這條
一個是無法舉證 多半的檢察官也是認為就算行人違規
駕駛人也是要負擔[注意]責任 所以一般起訴上還是以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判定過失
一方面是考量有的駕駛人就算看到了也認為對方違規就不禮讓而造成悲劇
就舉證來看 如果是在路邊或中央分隔島跑出來被撞的就應該能成立[信賴保護原則]
反之人都已經在中間還撞到的 可能就......
所以.......團購行車紀錄器吧XDDDD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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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lovekr 推:信賴保護原則在學說上跟實務操作上有出入.....囧 10/08/01
→ ilovekr 推:實務上通常會偏向保護行人,因為他們覺得行人是弱勢的 10/08/01
→ ilovekr 推:在偏向保護行人的前提下,若無法自行舉證恐難脫責 10/08/01
→ ilovekr 推:我也覺得過失應該修正為能避免未避免,非應注意未注意 10/08/01
→ ilovekr 推:若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違規,駕駛人有注意義務 10/08/01
→ ilovekr 推:道交44條一項2款訂有明文,一般人容易忽略 10/08/01
→ fwa 推:行人穿越道有路權的問題要另外考慮~~但本件case是在快車道, 10/08/03
→ fwa 推:這邊的路權應該是無庸置疑的~所以這件案子的判決還滿合理的~ 10/08/03
→ miblo 推:如果是走在斑馬線上~就算闖紅燈~也是騎士的錯~ 唉~唉~~ 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