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rage (我也想要有大店面大招牌)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問各位大大一下..
時間: Tue Nov  6 13:46:55 2007

以下是警方給的肇事原因(我方)
一、涉違反交通號誌
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道安處罰條例44條2項)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61條3項)

(對方)
一、涉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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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結果打電話去跟處理的警員反映
我說我有影帶證實對方闖紅燈
我已經被開44條2項的罰單跟61條3項
他說去申訴結果也是一樣
不管我有沒有闖紅燈
法律就是訂的死死的
無論號誌為何..我都要讓行人先行通過
類似的案件每天都在發生
我去申訴只是在浪費我自己時間而已
因為金額1200
所以我就先繳掉了
我自行搜證的證據警方說要等調解不成上法院時我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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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
這兩次調解也是以44條2項這個部分來跟我argue
當然我還是堅持我的意見
總之
事情很簡單
對方就是要錢
應該說
需要錢(對方很嚴重..他們無力支付衍生出來的費用)
調解委員
也是希望保險公司能用最大尺度去理賠
但保險公司也有他們的立場
事情
嗯
還會再一直拖下去
對方是說那再觀察病人兩個月看看情況
再出來調解看看
當然大家要拖是ok
只是
我也會希望病人那方費用能趕快下來
幫他們解決問題

大概
就這樣
上法院
提證據..開庭..
我已經去過幾次了
也怕遇到爛法官
雙方也都不想
只希望事情能趕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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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virage 211-74-12-241.adsl.dynamic.seed.net.tw 發表mmalex :行人的路權最大沒錯 但是你可以主張你是閃避不及阿        07/11/08
→ mmalex :也就是你已經有注意到了 但是來不及反應阿                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