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eeling (努力賺錢=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幹版14356文章
時間: Tue Mar  6 12:47:17 2007

> ※ 引述《joeeling (努力賺錢= =)》之銘言:
> 如你所說,汽車駕駛人已經明顯的佔用你的車道。你為求安全煞車因而造成轉倒。
> 但這裡牽涉到幾個層面問題,必須加以釐清。
> 1.你與前車的距離有多遠?如果你因跟車過近,因而煞車不及的話,那就是你的問題。
>   後車撞前車,後車錯佔大多數,通常肇因於未保持安全速限及距離,應注意而未注意。
> 2.再者涉及到舉證的問題,你說對方未採取閃黃燈警示,得提出舉證才行。
>   這時得去找人證或是去里辦公室找監視器的影像作為佐證。
關於2點 當時警方在幫忙那台車轉向 因為那台車熄火無法發動 所以警示燈是確定沒打
且也可以找到人作證的,但是當時雖然警察有幫忙指揮 我在行進當中並未看到有警察
有指揮 事後發生才得知 有兩位警察各在車子的一前一後 一個幫忙推車 另一個則不知
在前車做什麼只確定知道沒有在指揮

(在原文沒講到這段是怕誤導)

> 3.通常車子打滑是車子煞車一瞬間鎖死所造成的,但他已經轉出車道,就算沒打方向燈,
>   後車仍需注意前車,但另一種狀況就另當別論了。
>   如果你在行駛中,對方突然從左邊吃你車道,因而你急停轉倒,那就是對方的問題。
> 4.如果違規佔用車道的話,警方是可以依法開罰的,這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但一碼歸一碼,你必須仍負注意前車之義務,不因對方有違規而有所改變。
> 5.如果你對對方有造成交通事故的疑慮,應當場請警方到場處理交通事故。
>   對於自己保護合法權益之作為前提之下,一切皆受法律之保障。

所以總歸來說 如果當時有請警方作筆錄並送裁定
我還是有很大的責任在"應注意而未注意"
而對方則可能多送一張罰單及小比例的責任是嗎?又或著是根本沒有責任?

題外話:當時警方是跟我說因為這種事故並未造成碰撞 所以即使報案也多會被判定成
單方面的疏失而希望我和那位車主和解  而之後當然就是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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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joeeling 140.137.106.104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