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c300 (我是醉人 )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初次酒駕...
時間: Mon Dec 4 12:19:37 2006
※ 引述《Blackjet (我是罪人)》之銘言:
> ※ 引述《Laida (賴打)》之銘言:
> >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亳克以上
> >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
> > 若有機車駕照的話,期限內繳納為4萬5000元。
> > 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 > 或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者,得罰6萬元。
> > 沒駕照還要多吃一張無照駕駛6000元。
> > 而且吐氣超過0.55mg/l以上會因觸犯公共危險罪而遭起訴。
> > 不過好像有個因為喝酒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
> > 得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樣子...
> > 這個我搞不太懂...
> > 還是請大大們解答...。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罰條例35.1.1.2)
> 處新台幣15,000以上60,000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 重點來了:
>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0.55 mg/l 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
> 罰則
> 期限內到案 逾期30日內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 逾期60日以上
> 機器腳踏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 小型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 大型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駕照已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最高罰)
> 以上
> 給大家一點行政罰罰鍰range的常識。
> 另外,酒精濃度超過 0.55 mg/l 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
> 同時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依照行政程序(執行?)法一事不二罰規定,
>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者,
> 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大意是:
> 有刑事罰部份,則道罰罰單可不繳,到時法官判決結果要是不足道罰規定的額度,
> 需補足不足之部分。
> (基本上個人覺得一不二罰的規定,根本就沒有考量到現實面在實際執行上會遇到的困難,
> 只是一昧的要把法條訂的好看罷了。)
> 最後,會不會被關不是警察決定的,是法官決定的。
同學好!
XD 我也來一篇
不管酒駕肇事會不會被關
受了傷....救護車還是要出動
有時候撞很大還要出動救助器材車
血流很大的時候味道很腥也很臭
除非..你家有救護車可以自己載
不然還是不要喝吧!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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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cc300 從 61.60.77.43 發表
→ Blackjet 推:血腥場面見多了...你也辛苦啦 .___. 0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