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ackjet (我是罪人)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初次酒駕...
時間: Sun Dec 3 16:14:53 2006
※ 引述《Laida (賴打)》之銘言:
> ※ 引述《voving (小v)》之銘言:
> > 說來慚愧..小弟之老母愛喝..日前被抓包..還在派出所發酒瘋..
> > 測值0.62..員警給她做的測驗都有過..也沒發生事故..
> > 騎小VINO..這樣的話會處罰什麼呢?
>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亳克以上
>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
> 若有機車駕照的話,期限內繳納為4萬5000元。
> 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
> 或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者,得罰6萬元。
> 沒駕照還要多吃一張無照駕駛6000元。
> 而且吐氣超過0.55mg/l以上會因觸犯公共危險罪而遭起訴。
> 不過好像有個因為喝酒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
> 得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樣子...
> 這個我搞不太懂...
> 還是請大大們解答...。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罰條例35.1.1.2)
處新台幣15,000以上60,000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重點來了: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0.55 mg/l 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
罰則
期限內到案 逾期30日內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 逾期60日以上
機器腳踏車 45000 46500 49500 52500
小型車 49500 51000 54000 57000
大型車 52500 54000 57000 60000
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駕照已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60000 60000 60000 60000 (最高罰)
以上
給大家一點行政罰罰鍰range的常識。
另外,酒精濃度超過 0.55 mg/l 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
同時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依照行政程序(執行?)法一事不二罰規定,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者,
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大意是:
有刑事罰部份,則道罰罰單可不繳,到時法官判決結果要是不足道罰規定的額度,
需補足不足之部分。
(基本上個人覺得一不二罰的規定,根本就沒有考量到現實面在實際執行上會遇到的困難,
只是一昧的要把法條訂的好看罷了。)
最後,會不會被關不是警察決定的,是法官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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