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eyhay (The Dark Force 達斯麵)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貼牌~
時間: Sun Nov 19 23:06:37 2006
※ 引述《ste90215925 (steven*)》之銘言:
> ※ 引述《Qmore (廉價勞工)》之銘言:
> > SR150 牌照註銷 + 罰單3600
> > SR150 還是可以重新請牌,但是要驗車
> > SR400 沒入
> > 現在不管是不是完稅,只要沒有去彰濱驗車在路上騎就是沒入
> > 這其實是違憲的,但是騎車的是弱勢族群,沒有人吵
> > 行政機關送法案的時候根本沒有人去審這條,就夾帶過關了
> 我的意思是 因為SR400跟150的相似度頗高(如果連油箱都改150的)
> 如果把SR400的引擎號碼磨掉
> 他看不出來這顆引擎是400的還是150的
> 這樣被抓 我可以說是我改引擎而非貼牌嗎?(引擎無號碼)
你這樣就牽涉到變造引擎了
而且會叫你送監理站驗車
嚴重一點,沒有引擎號碼會直接到派出所
然後做筆錄,即使你說改引擎
誰曉得是真的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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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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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狗的資料
變造引擎號碼有何責任?
所謂私文書,包括一般大眾所制作的文書,以及公務員非因職務所制作的文書。
變造則指無改作權者就真正之文書反於真實性的改變。
引擎號碼是汽車出廠時,製造商直接烙印在引擎上,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最高法院六十六年第一九六一號判例)。
所以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此外,尚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規定: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有行使之情形則構成第二百一十六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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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90215925 推:感謝感謝!!受教了!! 06/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