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我討厭犬儒)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第16、18條的對應
時間: Sun Sep  3 01:34:23 2006


  其實搬出道安規則沒有很大的用處,因為那是虛晃一招-_-

  道安規則第23-1條只說「哪些不能改」,那麼理論上就是其他都可以改對不對?

  且看同規則第23條第1項:「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
  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
  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再看道管條例第16條有這樣的規定「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加起來的意思就是說,你能改,可是要變更登記,不變更登記,還是違反第16條。


  問題來了,目前根本不提供任何完整配套的檢驗、變更登記措施!
  燈光好像有了,不過其他的檢驗和變更運作方式,根本就是一團亂。
  至少直到去年,監理站的主管直接承認過:就是沒得變更!
  今年是否有改進,我沒有繼續追蹤。

  很絕吧,可以改喔,不過要變更登記喔,不過我們沒有相關措施喔!

  那結果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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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行政機關的處理方式根本就是完全個案式的。
  管子大家吵最大,所以他們會從輕發落。
  至於整個「正確的」法規解釋和判斷標準應該是什麼,
  我相信板上很多車友搞不好比他們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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