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yote (連風都要敬畏3分)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關於第16、18條的對應
時間: Sun Sep  3 01:08:56 2006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特別法,依照法位階理論,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警務人員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來開立罰單,
依照法位階理論兩法相互牴觸,需依特別法規定處理之。

記得要申訴,別白白的去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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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好的裝備....
如果騎乘的的習慣不改變....
結果還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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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coyote 59-116-38-53.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