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p (尋找~~)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益]有關排氣管被開單的事
時間: Sat Aug 19 03:43:06 2006

※ 引述《helloween (團長!!我退團了)》之銘言:
> > 基本上警察是不能針對排氣管開單的
> > 因為你並沒有變更原本配備
> > 要針對排氣管開單除非要有檢驗人員在場確定你的排氣管音量等等超過標準
> 今天朋友遇到了警察
> 他是裝仿原廠前段白鐵管
> 條杯杯一看到就認定是改裝管 說要開單
> 當時我就趕快跟他說 沒有環保署的檢驗人員 不能開單
> 他就說 " 既然這樣 那我開避震器的罰單 變造車體 "
> 我就跟他說 我們長短跟原廠的一模一樣 何未變造車體
> 但是朋友就是"郭奕郎" 就讓他開了
> 當時條杯還警告我說 " 你在說下去 我要告你妨礙公務 " 囧咧
>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 如果遇到這種條杯杯 到底該怎麼辦呢?
> 改裝避震器不是錯 仿原廠的排氣管也不是錯阿
> 真是有苦說不清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
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
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
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
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
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
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
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
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
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
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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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Asp 125-228-166-88.dynamic.hinet.net 發表vincool :好文寫的真詳細幫助很大                                 06/08/19
→ SDracula :我想把這份印出來放車廂XD                              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