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我討厭蠢材)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益]目前的交通法規
時間: Sat Jul 29 23:27:38 2006


        法源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參考一下吧。

    舊規定: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  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  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十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
    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新規定: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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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領用牌照就是沒入。
    不過使用「過期的」臨時牌照是否應解釋為沒入,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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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61-231-8-168.dynamic.hinet.net 發表hamerman :感謝~法規真的蠻矛盾的XD                               06/07/30
→ Andaluza :臨時牌過期 那張臨時牌應該就沒用了=無牌吧...           06/08/01
→ photoman :個人認為最合理的解釋是,這屬於第四款的情況,應當      06/08/01
→ photoman :場扣繳牌照,並移置保管。下次再碰到,才是第一款。      06/08/01
→ photoman :不過有權機關的解釋是什麼,我還不知道,歡迎補充。      0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