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我討厭蠢材)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益]目前的交通法規
時間: Sat Jul 29 23:27:38 2006
法源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參考一下吧。
舊規定: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 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 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
三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 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
五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
六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七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八 使用吊銷之牌照行駛者。
九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仍行駛者。
十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十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
五款、第七款之牌照、號牌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
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新規定: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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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用牌照就是沒入。
不過使用「過期的」臨時牌照是否應解釋為沒入,我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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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從 61-231-8-168.dynamic.hinet.net 發表
→ hamerman 推:感謝~法規真的蠻矛盾的XD 06/07/30
→ Andaluza 推:臨時牌過期 那張臨時牌應該就沒用了=無牌吧... 06/08/01
→ photoman 推:個人認為最合理的解釋是,這屬於第四款的情況,應當 06/08/01
→ photoman 推:場扣繳牌照,並移置保管。下次再碰到,才是第一款。 06/08/01
→ photoman 推:不過有權機關的解釋是什麼,我還不知道,歡迎補充。 0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