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ex0705 (阿懋)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4/26要去調解委員會(準備上法院了)
時間: Thu Apr 27 00:02:30 2006
※ 引述《hermas (縮缸魔人keep walking)》之銘言:
> 1.對方沒受傷,他告你頂多告民事,你可以告他過失傷害,拿驗傷單跟當初的事故筆錄單據
> 去派出所跟警察說你要告他過失傷害,他就會幫你寫訴狀了
當初承辦的警察沒有給我事故筆錄的單據,這樣怎麼辦?有影響嗎?
> 2.台北通常派出所送到分局可能會再叫你去補作筆錄,大概1個月
> 分局再幫你轉送地院到檢察官開偵查庭大概1個月,外縣市我就不知了
> 3.檢察官偵訊完後會幫你轉送鑑定,到時你就知道告不告得贏了
鑑定結果會通知我嗎?還是要再去找警員問?對方會不會同時知道鑑定結果?
> 4.如果你確定對方有責任的話,刑事基本上就會成立,此時對方一定划不來,法官會為了省
> 事拿刑則嚇對方,隨便判個3個月,90天一天易科罰金900這樣就要81000罰金+前科
> 且罰完後再轉民事庭再依責任%數算要賠你多少錢
> 5.通常法官嚇完後,對方就會妥協,此時合解記得要在法院當庭合解,這樣才有法律效用
> 別私下合解,否則萬一對方不付錢,到時你又得重告一次民事訴訟
> 6.到時你也不用怕啥,你又沒作錯事,法院也沒這麼可怕,你只要把過程照實講而已
> 又不是去扯謊(不過記得態度要乖一點,法官才會對你比較好)
> 7.我覺得責任規屬上的重點除了路權第一外,有沒有使用燈號手勢變換車道,有無超速,
> ,有無依照號誌或指揮行駛,,""最重要的有沒有注意路況""(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說
> 你一定要表明有注意到對方的動態,且依常理判定雙方移動方向)假使你清楚對方會
> 跟你碰撞,那你就必須閃避(不能仗著自己路權而不讓路,這也有責任)
當初我做的筆錄是"我有先發現對方(約20公尺),但事情發生的太快,我來不及
做反應"而當時號誌是閃爍的黃燈(單顆那種)地上有畫黃格線 這樣如果有,又判定
我可能的過失為何呢?
> 8.所以一切的重點,事發當時的筆錄非常重要,一定要清楚表明有注意路況及沒有違規
> 通常後面派出所提告/檢察官偵訊/鑑定委員會/法官問訊,都只是依筆錄再問一次有
> 沒有疑點,或有沒有說謊的情況
> 9.如果自己有錯要趕快認錯,別跟對方硬坳,能現場合解是最好的方式,等對方回家後算清
> 楚所有損失後就賠不完了,再加上對方越想越火大再多加一筆精神賠償就.......
> 10.我是覺得不管是汽機車,新車舊車,記得加保駕駛人傷害險,及第三責任險,保自己也
> 保護別人,萬一你撞到雙B,有個第三責任險幫你賠,比你賠不出來得好很多
東機上的各位都好熱心 謝謝各位 謝謝RX跟hermas有問題我會再問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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