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The Cavalier of Hope)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新聞] 不服裁罰結果≠不服稽查
時間: Mon Nov 28 12:35:19 2005
───────────────────────────────────────
2005.11.28 中國時報
不服裁罰結果≠不服稽查 警察執法 不能濫權
王己由
民眾不服警察開出交通違規罰單,本來就有申訴的權利;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也只是
不服被裁罰的結果,不能和不服稽查畫上等號,然後再來一張罰單。陳姓民眾的案例,凸
顯警察執勤時的濫權,和慣於「恫嚇」民眾的不當態度。
陳姓民眾不服超速行車被開罰,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並聲稱要去申訴,這就好像法官
判案,被告、原告若不服判決結果,可以提出上訴一樣,這都是法律賦予民眾,尋求救濟
的管道。
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怎麼能以民眾要去申訴,就聲稱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的「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
指揮或稽查者,可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要再多開一張罰單?事
實上,不少民眾就反映,有些警察在執行交通勤務時,只要民眾多說話,或者想要爭辯、
理論,警察就會祭出這一條「不服稽查」的招數。
雖然如同陳姓民眾的案例並不多見,但警察為減少民眾的申訴或理論,就多開一張「
不服稽查」的罰單情況,不折不扣,正是權力的濫用。
另外,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也只是民眾不服警察開出罰單,屬於態度的表達,試想,
有幾人在被罰錢時,心中會感到很愉快?特別是每回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大執法」,給民
眾的感覺,就是又把民眾當成提款機。
如果民眾不肯在罰單上簽名,執勤警察只要如實記載在罰單上就好,不少酒駕者,被
攔撿時,有些已無法在罰單上簽名,警察只要在罰單上記明即可。固然社會上有「刁民」
,但執行公權力者,卻不能官僚,更不能以民眾態度差,就多開罰單洩恨。
實務上,交通法庭就曾受理過一件民眾紅燈左轉,不服警察開單,拒絕簽名,結果再
被開一張闖紅燈,經聲明異議後,多開單的警察,最後惹上偽造文書官司,被法官移送檢
方法辦的案例。因此,警察執行交通勤務,對於違規民眾,只要就其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節外生枝反而可能替自己找來無謂的麻煩。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9-55.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