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The Cavalier of Hope)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新聞] 交警再罰 「不服稽查」沒道理 免罰
時間: Mon Nov 28 12:34:1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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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8 中國時報
拒簽紅單 交警再罰 「不服稽查」沒道理 免罰
王己由/台北報導
陳姓民眾超速行車被攔檢,警察當場開出超速罰單,由於他不滿路檢點前,沒有警告
路牌,拒絕在罰單上簽名,並表示要去申訴。沒想到,警察卻回以如果申訴,就要以「不
服稽查」的理由,再加開一張九百元的罰單。這多開的罰單,經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
理後,法官認為罰得沒道理,裁定撤銷罰單,不必罰。
設籍台北市的陳姓民眾,是在今年八月七日凌晨,帶著小孩到新竹地區的海釣場釣魚
。由於小孩發燒,陳某遂急著載小孩回台北掛急診。凌晨三點五分左右,陳某駕車行經新
竹縣新豐鄉西濱公路「鳳鼻隧道」南端出口處,為執行「防飆勤務」的竹北分局新豐分駐
所警員范詔智攔下,原因是當地限速七十公里,范員持雷射測速槍,測到陳某車速為八十
一公里。
超速行車的陳某,當時很不爽,認為他沒有超速,雷射測速槍測到的車速,應該是同
時被攔下的前車,向范詔智理論,「如何證明測速器的結果,就是我的呢?」范員不予理
會後,陳某拿到一千七百元的超速罰單後,氣得當場說:「我一定會去申訴。」范員聽到
後,就把陳姓民眾叫住,然後說:「如果你去申訴的話,要多開一條不服取締。」陳某聽
到這句話,當場更生氣,馬上又回稱:「我一定會申訴,而且會申訴到你降級或記過處分
」,然後不在超速罰單上簽名,立刻開車離去。
事後,陳某果然收到范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開出的「不服稽查」
罰單,陳某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台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審理後,認為當初偵測的雷射測速,並沒有故障,陳某超速行
車被罰,這張罰單並無任何問題。
不服稽查被罰部分,法官認為,陳某超速遭警攔停時,有停車且出示駕照、行照供警
稽查,並無不服稽查一事。至於,罰單上拒簽名,法官認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單舉發執行交通勤務警察,只要
在所填製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記明違規駕駛者拒絕簽名的事由,就視
為已收受罰單,拒簽名和汽車駕駛人,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的稽查,還是一樣。日昨裁定
陳某被開不服稽查的罰單,應撤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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