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沒人要打球 Q_Q)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YA!交通法庭裁定勝訴
時間: Tue Aug 2 21:06:19 2005
有人提到聲明異議的的訴訟程序有沒有明確的程序法問題,
剛好因為幾位苦主的不幸遭遇讓我有機會接觸了一下,
所以在這邊贅文介紹一下,
或許哪天有人有閒有心碰到時會想去聲請釋憲吧......
因交通違規等相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基於同法第88條的規定
交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下設的交通法院管轄(道路交通事故所生的刑事案件亦
同,不過不在這裡要討論的範圍),至於所應適用的程序法,依據同法第89
條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細節的訂立授權司法院司法行政部定之。
這邊至少有兩個問題:
1.這本來屬於典型的行政訴訟(違規部分,非指刑事犯罪部分)。劃歸普通法院
管轄,一來發生專業與否的問題,二來變相剝奪審級利益。
2.「準用刑事訴訟法」,看起來很漂亮,可是準用範圍為何,法律授權不清楚,
僅由司法行政部一只「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法規命令處理細節。該辦法亦
僅言「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其處理程序除仍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
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並沒有更清楚。接下來的問題可多了:
(1)最常見的爭議;舉證規則適用哪一種?如果真的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違
規者受無「罪」推定(無違規推定),若非舉發者提出足夠證據,讓法官
對於違規事實毫無合理懷疑,那原處分就只有撤銷一途!試問,多少個法
官敢這樣做?查閱目前作出來的裁定,還真有少數一兩件紮實的適用了刑
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舉證規則,不過絕大多數的,還是反過來,先推定違規
事實存在,再由被舉發者自己證明沒有違規。
至於刑事訴訟法裡其他各種關於證據資格的限制和所謂的嚴格證明法則,
更是想都不敢想......
(2)該辦法規定對於裁定結果可以抗告「一次」,這點勉強接受好了,因為實
質次數和行政訴訟差不多,不過對該抗告法官應做何等處置,一樣不清不
處。若認為前次裁定明顯違法(例如應適用而未適用刑事訴訟法)或認定
事實明顯有誤,是否「必」應為不同之處置?未見規定。這也可以體諒,
因為該適用什麼法、適用到什麼程度就已經不清楚了,哪會知道什麼時候
是裁定違法、不當?
即使這個狀況形式上有法律授權,不過還是有「濃濃」的違憲味道:
1.釋字289號就宣告過,訴訟程序不得以命令定之。今天即使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
,但是訴訟程序在法律保留原則下是否容許委交命令來規定,仍有疑問。
2.即使承認訴訟程序可以經由法律授權讓命令規定,不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8、89條的的授權顯然太過模糊,內容、目的、範圍率皆不明,顯然抵觸授權明
確性原則!
3.整個訴訟程序裡要件和效果模糊的情況,活生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反面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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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和禮教都會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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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8-100.dynamic.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5/08/02 21:09:15
→ hermas 推:真的全看法官(碰運氣),要有時間跟他搞,再上訴 0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