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rishna (牧)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公路總局回的信
時間: Tue Jul 12 05:44:26 2005

※ 引述《dackwu (騎追風修戰馬的老少尉)》之銘言:
> 我之前提的問題
> > 您輸入的資料:
> > 姓名:吳先生
> > 主旨:機車變更顏色需附發票
> > 內容:
> > 這個問題已經在貴網站論壇發問過,一直沒有得到回覆
> > 我的問題是普通重型機車換了與行照登記不符的外殼
> > 到高雄市與高雄縣的監理所辦理驗車變更顏色
> > 兩間監理所驗車處承辦人員都說除了自行噴漆外
> > 需附上更換車殼的發票,但是詢問台北市監理所
> > 卻不用附發票就可以進行驗車,驗完車就可以變更
> > 行照車子的顏色,為什麼台北高雄有這麼不同的差別
> > 還是說不想附發票辦理變更行照顏色的車主,來台北市
> > 比高雄縣市方便 ?麻煩給個答案!
> 電腦即時讀取回條
> > 您好:
> > 您的來信已經收到了,我們將對來信內容做適切處理後另行答覆,
> > 謝謝您的來信。
> >              公路總局敬上!
> 07/11 15:39回覆的文章
>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 機關地址:100 ********段70號
> 承辦人及電話:李千運 (02)2311-3456-2310
> 傳  真:(02)2331-5321
> 電子信箱?a href="/ym/Compose?To=Glcy120@********&YY=60679&order=down&sort=date&pos=0&view=a&head=b">Glcy120@********
> 受文者: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號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
> 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 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 二、另依財政部89.11.1台財稅字第********號函說明原則上車輛顏色變更登記免查
> 驗統一發票。
> 三、綜上說明,機車純變更顏色(不含車殼更換)登記可免附來歷證明(即統一發
> 票),另機車車殼更換而改顏色者,係屬車身變更,則需繳驗來歷證件(即統一發
> 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 正本:吳先生君
> 副本: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 寄件者: "公路總局局長信箱" <service@********>
> 讀後感
> 看來要免附發票辦理機車車殼更換更改顏色要跑去台北市才行了
> 高雄縣市沒有發票是免談了...

       財政部89.11.01. 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七0五六號函

       已稅汽車或機車僅係顏色變更者,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時,毋庸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貨物稅免稅證
       明文件
       主旨:已稅汽車或機車僅係顏色變更者,其向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毋庸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貨物稅免稅證明文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南
             區國稅審三字第八九0七三0一五號函(附影本)
             辦理。
         二、本部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四
             七一七號函復貴部,關於已稅車輛改(加)裝價格
             在七千元以下,仍應取具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免稅
             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係維持本部六十
             七年六月八日臺財稅第三三七一五號函示規定,並
             非重新規定包含汽車及機車顏色之變更在內。
         三、邇來迭據納稅義務人及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反映:有
             部份公路監理機關於受理已稅汽車或機車顏色變更
             登記者,均要求申請人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貨
             物稅免稅證明文件,為舒解徵納雙方及公路監理機
             關之困擾,爰惠請轉知貴屬公路監理機關依主旨辦
             理。(財政部89.11.01. 臺財稅第0八九0四五七
             0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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