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佛頭一定要冷靜)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承德路六段
時間: Wed May 18 11:32:23 2005
※ 引述《r0930 (木頭 )》之銘言:
> 小弟近日在臺北市承德路六段被照到行駛禁行機車道
> 六段有機車專用(優先?)道
> 但是照片中並沒有照到禁行機車道字樣
> 這樣去申訴有過的機率 = =?
呃...容我冒昧的問一下,異議內容是什麼 @__@
看起來是在明顯不過的違規事實,而且上次在同一地點也被拍了,
那不正是說明您早就知道在哪裡有禁行機車的狀況了嗎?
如果您尋法定管道道異議當然毫無問題,這也是您的權利,
可是在違規事實明顯的情況下還打算找議員,感覺不太好阿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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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的直了一點,但絕無惡意,還請見諒。
只是希望大家能將心比心,大家最討厭的就是在一個理應公平的制度內,
有人竟然能靠特權破壞制度的公平性吧?非常手段如果用在非常狀況還有
點理由,可是用在這裡,好像不是那麼適合......
試想,如果您是依法告發的警察或承辦的公務員,碰到某議員拿著這種幾
乎不能說是有瑕疵的罰單來「關切」時,心裡會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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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nel 推:推一下..中肯 05/05/18
→ cva 推:推~~~這是理性討論的地方.不是讓人發洩取巧用的 05/05/18
→ lovebean 推:推...所以我上禮拜就跟我爸借好駕照了XD 05/05/18
→ r0930 推:如果有申訴過的單子 那原本開單的員警會受罰?! 05/05/18
→ r0930 推:開我這張單子的員警被我申訴通過一次 05/05/18
→ r0930 推:不知道他會不會怎樣喔? 0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