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ta (我要寫一個"累"字..)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撞到救護車
時間: Wed Apr 27 13:04:42 2005

  法條是死的...
  實際上還是可以報警處理....
  有開警示燈響警笛並不代表出事後錯的一定是別人...

  換另一個角度來說...
  他闖紅燈依法是沒有違規,但是一般人綠燈前進也沒有錯啊...
  應該把思考角度放在當事人是否善盡讓車的行為...
  否則若是你在綠燈時行經一路口,忽然看到一台以時速100km/h闖紅燈的救護車..
  你發現他時你正好在該路口中央處,你有把握閃得掉他嗎??
  該加速通過還是剎停???
  你怎麼知道他會怎麼開??
  他可能預估你會剎車,所以保持高速繞過你.....
  他也可能預估你會趕快通過路口讓出路口空間,所以稍做減速等你先通過....
  在那零點幾秒內而你能馬上做出決定嗎???
  若最後他撞上你,要你自認倒楣你能服氣嗎??

  說個實際的例子...
  我以前當替代役時就在警察局服役....
  我們分局就發生過一件案例是警車有亮燈及嗚笛的情況下猛然違規迴轉...
  撞到一個機車騎士....對方大腿骨折....
  後來,開車的警員是沒有被懲處...
  不過該騎士最後申請國家賠償有通過.....

※ 引述《honst37 (福懋倒了@@")》之銘言: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第九十三條
>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
>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   二、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
> 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
> 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
> 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
> 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 綜上所述,看起來你的過失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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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Jota 218-162-207-103.dynamic.hinet.net 發表photoman :推,救護車違不違規和雙方過失分配沒必然關係            0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