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22:24:49 2005

>             ^^^^^^^^^^^^^^^^^^^^^^^^^^^^^^^^^^^^^^^^^^^^^如果是一般的行政處分
> 可以經過訴願or訴訟提出異議,但是我不知道現行的實務上我們去"申訴"是跟哪個單位?
> 那這個單位它做成的決定可不可以再往上提訴願or訴訟
>                                                 有錯請指正 我是門外漢 ^^"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生的爭議(前提當然是有行政處分,
         常見的就是罰單),都是先跟監理站或交通裁決所聲明異議,然後
         再進法院聲明異議。意義跟訴願再訴訟一樣,不過處理異議的法
         院不是行政法院,竟然是設在地院刑事庭下面的交通法院,而且
         所做出來的東西是裁定,只能抗告。適用曖昧的「交通案件處理
         辦法」,不是是行政訴訟法。

         如果有人要針對驗車做出的行政處分去爭訟當然也好,我之所以沒
         採這個方法是因為我沒有也不打算接受相關行政處分(會被程序綁
         的很麻煩),而且問題不只是驗車會發生的問題,而是相關法規不
         夠清楚,有權機關卻又遲不做出整體的有權解釋。考量之後決定先
         試試看行政程序法的陳情陳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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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rishna :何不打電話到監理站(所、處)問怎麼辦理變更登記           05/04/26

         當然先問過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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