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icolus (天堂浪子)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22:24:25 2005
※ 引述《WanJie (很累阿~)》之銘言:
> 有關交通部的回函~內容如下!
>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 機關地址:100 ********段70號
> 承辦人及電話:莊清富 (02)23113456-2402
> 傳 真:(02)23116071
> 電子信箱:kib94451@********
> 受文者: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號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一、有關 台端詢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處罰乙案,查上開
> 條文所定「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事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個案事實之認定,如對具
> 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疑義者,仍請逕向管轄監理(裁罰)機關陳述意見。
他回答的白話文版如下:
關於你問的問題,不是我這邊可以給妳一個明確的答案!因為
每個人為什麼會被開或是不被開的情況不同(就是說條伯可能是你叔叔伯伯),需要個案
認定(也就是說:看情況啦),如果妳被開單了!再來申訴。
簡單說:先不告訴妳,開了再說~~~咬我啊
> 二、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附加檔案,歡迎填答並寄回本局專屬信箱
> (back408@********),請 查照。
>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 有沒有哪位國文比較好的 可以告訴我這是什麼意思阿~~
> 以下是我原本的問題....
> 您好~
> 想來請教有關改裝條款的事情~有關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
>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
> 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 請問致行車安全者 是否有明確的說明 改裝避震器 排氣管 在合格的商家購買之後 是
> 否在路上行走也是合法?
> 而警察臨檢與驗車是否也有依照這樣的改裝條例而有所配套措施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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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Jie 推:哈哈 老兄 相當有趣!!^^ 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