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nJie (很累阿~)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關於改裝法令
時間: Mon Apr 4 00:11:28 2005
>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
> 、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
您說的好像是修改前的條款吧?? 跟您現在PO的有些許不一樣??
參考網址:
http://202.39.131.148/web_law/Law_ShowSBasis.php?LawID=A0002&soid=1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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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跟您的問題有沒有關係 但想大家一起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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