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1234rr (eric)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關於改裝法令
時間: Sun Apr  3 22:27:46 2005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
  、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營登記插座者
  。
五、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上面是指說排氣管改裝只能開這條嗎?
若是以噪音名義是否隸屬環保局.非警察職權
http://home.gigigaga.com/plentyx/important.htm
上方網址內所解釋是如此嗎?
若是改變車體顏色而未驗車.警察可依哪條開單?
一堆疑慮?有人可以釐清嗎?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r1234rr MATRIX.dorm5.nccu.edu.tw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