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manche (SARS危害中...)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今天遇到攔檢....我沒停車
時間: Sun May 2 00:58:25 2004
※ 引述《idanny (對不起...)》之銘言:
> ※ 引述《giordano0908 (giordano0908)》之銘言:
> > 今天在自強隧道口看到一組人馬在攔檢進隧道的摩托車
> 我遇到的市環保局委託民間廠商
> > 今天看到的陣仗似乎沒看到警察
> > 那麼還有哪些單位可以在路上設崗攔檢呢??
> 警察攔檢,我一律配合到底
> 但像這種路邊阿貓阿狗的人攔車我現在是一率不停的....
> 他憑哪一條法律強迫我停車?(他們沒有任何儀器偵測)
> 之前檢查排氣貼紙就是降子 弄得我一肚子氣....
> (當時我的排氣跟強制險貼紙被貼援交廣告,我把廣告撕掉 排氣也跟著掉了@@")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四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
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
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命提供資料時,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
對於前二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公私場所應具備便於實施第一項檢查及鑑定之設施;其規格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
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
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第六十九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
四十三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依本辦法所規定之檢驗及處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受檢交通工具排
放空氣污染物之設備,不得拆除或改裝。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
九條規定處罰。 (空污法69條)
環保署環署訓字第○三八○四號函
【解釋日期】83年02月04日
【解釋內容】有關執行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應具備訓練合格並領有證
書者,即應於證書生效日期之後始可執行檢查業務,至於攔車、解說等協
助人員,並無一定要有訓練合格證書,惟為避免爭議,建請貴局多派員參
加訓練領取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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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anny 推:受教了!謝謝大師! 0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