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省錢才是王道)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請教一下~
時間: Mon Apr 26 17:18:38 2004

※ 引述《MAYBACH (小Q)》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省錢才是王道)》之銘言:
> >       1.無論如何,被警察攔停時乖乖停車吧。
> >         如果有任何疑問可以跟警察爭議,但是請千萬不要拔腿就跑,
> >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是差勁的行為。
> >       2.參考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和第7條之1第1項,
> >         就可以知道這種情況下開單和是不是現行犯沒有必然關係。
> >         (這裡指的是刑事法上的現行犯)
> 謝謝大大~
> 因為上次我早上六點多在興隆路上
> 警察在攔對向車道的車子
> 我當時一晚沒睡
> 就紅燈給他闖過去..
> 我載的人才跟我說對面有條子
> 我轉過頭看他們
> 果真~他們一直盯著我看
> 我想說~"完了!我的車牌被記下來了"
> 可是...回到家,我哥跟我說沒關係,他不能用記車牌的
> 結果真的沒有紅單真的沒寄來..
> 所以~~我想請教
> 在什麼情況下條子可以直接記車子開單?
> 如果不能用記車牌的,那他要怎麼開"逃逸"啊?
> 什麼情況下,又叫逃逸啊?


        交通違規取締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攔截製作罰單,
        另一種則是沒有經過這個步驟而逕自寄發罰單。

        後者稱為逕行舉發,前者姑且先稱為一般舉發。

        一般舉發是原則,逕行舉發是例外,什麼時候可以逕行
        舉發,則規定在上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2(
        順變更正一下,原先說是7條之1說錯了),有興趣可以
        參考一下。

        值得注意的事,92年交聲字第1043號裁定認為,不能逕行
        發時警員逕行舉發,違法。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
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
        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
前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
或名稱、住址後,製單舉發處罰之。
第一項第六款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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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61-229-5-155.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4/04/26 20: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