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ndan (恭喜發財)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今天
時間: Mon Dec 1 12:10:12 2003
※ 引述《photoman (泡菜麵)》之銘言:
> ※ 引述《dino01 (視覺系nsr...)》之銘言:
> > 奇怪的fzr400前叉,雙碟
> > 外加奇怪的街車外觀
> 就我所知,你所列出的兩個項目不是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要求「變更必須登記」的項目,而且你的改裝應該沒有七零
> 八落、隨時會解體,或導致煞車失靈的樣子吧?
> 應該是沒有規則可以處罰你。
話是這麼說沒錯
但是就算他亂開你也拿他沒皮條...
而且還叫你有啥不爽去申訴啊
當時真他媽的想襲警....如果他是單獨值勤我可能就幹下去了...
我就曾經為了亂開單的事件
台北台中兩地跑(人在台中但車籍在台北)
還要上法院等等的
四月開的單到九月法院才判下來確定不罰
這中間來回奔波所花的成本遠超過罰單的900塊
不就是為了爭口氣,爭我應有的權利罷了
重點是,誰知道那個條子到底有沒有受到懲戒或什麼的
而且可能十個被開的人有九個人摸摸鼻子就算了
他才不怕亂開單呢
申訴成功,只是得到自己應該得的
申訴失敗,只能心裡暗幹.....
真希望能多加一條法律
開單後若經法院判決不罰 告發人要向被告發者磕頭認錯
或是阿魯巴五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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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Randan 從 218-162-201-130.HINET-IP.hinet.net 發表
╰╮ Modify: 03/12/01 12:12:40
╰╮ Modify: 03/12/01 12:14:32
→ kirok 推:推"阿魯巴"~ 03/12/01
→ TOMATO 推:沒有告發人要賠被告發者罰單金額當懲罰這個選項嗎 03/12/01
→ cshu 推:good 03/12/01
→ Randan 推:我願意出900塊阿他50下 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