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ndan (恭喜發財)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今天
時間: Mon Dec  1 12:10:12 2003

※ 引述《photoman (泡菜麵)》之銘言:
> ※ 引述《dino01 (視覺系nsr...)》之銘言:
> > 奇怪的fzr400前叉,雙碟
> > 外加奇怪的街車外觀
>          就我所知,你所列出的兩個項目不是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要求「變更必須登記」的項目,而且你的改裝應該沒有七零
>          八落、隨時會解體,或導致煞車失靈的樣子吧?
>          應該是沒有規則可以處罰你。

        話是這麼說沒錯
        但是就算他亂開你也拿他沒皮條...
        而且還叫你有啥不爽去申訴啊
        當時真他媽的想襲警....如果他是單獨值勤我可能就幹下去了...

        我就曾經為了亂開單的事件
        台北台中兩地跑(人在台中但車籍在台北)
        還要上法院等等的
        四月開的單到九月法院才判下來確定不罰
        這中間來回奔波所花的成本遠超過罰單的900塊
        不就是為了爭口氣,爭我應有的權利罷了

        重點是,誰知道那個條子到底有沒有受到懲戒或什麼的
        而且可能十個被開的人有九個人摸摸鼻子就算了
        他才不怕亂開單呢
        申訴成功,只是得到自己應該得的
        申訴失敗,只能心裡暗幹.....

        真希望能多加一條法律
        開單後若經法院判決不罰  告發人要向被告發者磕頭認錯
        或是阿魯巴五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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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Randan 218-162-201-130.HINET-IP.hinet.net 發表
  Modify: 03/12/01 12:12:40 
  Modify: 03/12/01 12:14:32 kirok :推"阿魯巴"~                                              03/12/01
→ TOMATO :沒有告發人要賠被告發者罰單金額當懲罰這個選項嗎          03/12/01
→ cshu :good                                                      03/12/01
→ Randan :我願意出900塊阿他50下                                   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