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17:46:23 2005



          噗,您問題沒問到要害(我的陳情書其實有說T-T)

          現在最大的問題不是道管條例16條第1項第2款,
          而是第1款。因為該款只說規格變更應登記未登記就處罰,
          但是啥是應登記未登記?不知道。(我個人覺得很清楚,其
          實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不過現行狀況是警察任意
          認定,主管機關不知所云。)
          所以啦,如果執法者高興,第1款是可以包山包海的,連檢驗
          安不安全的爭議都免了。

          接下來的問題還有,道管條例第18條也有相關規定,變更車身
          引擎等重大變更也罰,還加上驗車義務。這一條和16條的要件
          區別在哪?當然還是不知道。雖然有一點理智的人都知道18條
          一定是專門處理極為嚴重的「大爆改」,不過同樣的,只要有
          權解釋沒出來,還是執行者隨便說了算。有人改個小東西就被
          叫去驗車,就是18條的濫用。

          至於驗車配套,當然沒有配套。當初16條修法時,立法旨意就
          清楚說了,所謂全車原廠根本沒道理,重點在於行車安全性。
          不過今天很有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跟你說不能變更,還叫
          你改了要去變更登記,然後你在監理處卻絕對找不到相關變更
          登記程序。一句話:「我沒說不能改喔,不過沒程序給你變更
          登記,那麼沒變更登記就是違反第16條第1項第1款!」

          就是這樣玩的,不要再被16條第1項第2款虛晃一招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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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218-160-179-211.dynamic.hinet.net 發表
  Modify: 05/04/26 17:53:00 WanJie :其實我那只是想在一段時間內很多申訴聲援你的~             05/04/26
→ WanJie :不過 官方的作法 果然很官方 根本看不懂阿!!><             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