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機研站SCU MOTOR BBS DIGITAL ARCHIVE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作者: WanJie (很累阿~)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15:13:40 2005 有關交通部的回函~內容如下!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 ********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莊清富 (02)23113456-2402 傳 真:(02)23116071 電子信箱:kib9445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有關 台端詢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處罰乙案,查上開 條文所定「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事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個案事實之認定,如對具 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疑義者,仍請逕向管轄監理(裁罰)機關陳述意見。 二、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附加檔案,歡迎填答並寄回本局專屬信箱 (back408@********),請 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有沒有哪位國文比較好的 可以告訴我這是什麼意思阿~~ 以下是我原本的問題.... 您好~ 想來請教有關改裝條款的事情~有關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 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請問致行車安全者 是否有明確的說明 改裝避震器 排氣管 在合格的商家購買之後 是 否在路上行走也是合法? 而警察臨檢與驗車是否也有依照這樣的改裝條例而有所配套措施呢? 謝謝...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WanJie 從 61-229-63-118.dynamic.hinet.net 發表 → kaiser 推:感覺像是被開以後可以去申訴... 05/04/26 → kaiser 推:但是需要提出具體事實來說明不會危害交通... 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