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nJie (很累阿~)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交通部民意信箱
時間: Tue Apr 26 15:13:40 2005

有關交通部的回函~內容如下!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 ********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莊清富 (02)23113456-2402
傳  真:(02)23116071
電子信箱:kib9445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有關 台端詢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處罰乙案,查上開
條文所定「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事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個案事實之認定,如對具
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疑義者,仍請逕向管轄監理(裁罰)機關陳述意見。
二、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附加檔案,歡迎填答並寄回本局專屬信箱
(back408@********),請 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有沒有哪位國文比較好的 可以告訴我這是什麼意思阿~~

以下是我原本的問題....

您好~
   想來請教有關改裝條款的事情~有關於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
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請問致行車安全者 是否有明確的說明 改裝避震器 排氣管 在合格的商家購買之後 是
否在路上行走也是合法?
而警察臨檢與驗車是否也有依照這樣的改裝條例而有所配套措施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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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WanJie 61-229-63-118.dynamic.hinet.net 發表kaiser :感覺像是被開以後可以去申訴...                           05/04/26
→ kaiser :但是需要提出具體事實來說明不會危害交通...               05/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