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vf (又是超速~~~~) 看板: fine
標題: 【文件】關於酒後駕車的新條款
時間: 東吳機研站 Mon May 28 13:28:33 2001

  以下文章轉載自交通部 http://www.motc.gov.tw

新處罰條例的「酒後駕車條款」規定為何?與現行規定有何區別?

    現行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者之處罰為新台幣六
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
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核發。

    但新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加重酒後駕之處罰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
以下罰鍰,當場禁止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度酒後駕車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若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對肇事拒絕接受測試或無法實施測試者,為求採證,亦增訂強制檢測之規定,應由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
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上述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
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
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
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
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
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
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
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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