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vf (又是超速~~~~) 看板: fine
標題: 【文件】大家關心的飆車條款...
時間: 東吳機研站 Mon May 28 13:20:41 2001
轉載自交通部網站 http://www.motc.gov.tw
新處罰條例的「飆車條款」規定為何?
新處罰條例修定第四十三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
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
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
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若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前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若前述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
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舉例:高一學生大毛偷騎爸爸的機車和同學去飆車,被員警當場攔獲,大毛因未
滿十八歲,所以除了被罰本條之新台幣三萬元罰鍰外另其無照駕駛亦將受罰,同時爸
爸的機車牌照被吊扣三個月,而且爸爸的姓名將被警察局公布,父子二人並將一齊去
上道安講習。
上述之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
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
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
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禁行機車 :承德路南京西路口 承德路民權西路口 承德路民生西路口 市民大道2段
民權大橋上 南京東路復興北路口
超 速 :民權東路4段 成功路2段 市民大道2段
違規停車 :東吳區部 館前路
未戴帽子 :竹子湖路 松江路
紅燈左轉 :民生東路松江路口 漢口街中華路口
酒後騎車 :八德路2段(扣照半年)
超越停止線:敦化北路八德路口 承德路酒泉街口
--
※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twbbs.org rvf From 163.13.225.50 ...
一個玩車人的天地/各車系專屬區/GP SBK TIS賽事討論區/進口車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