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va (cva) 看板: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題】問監理單位職責所在?連帶追究行政責任?
時間: 東吳機研站 Sat Jul 19 17:27:25 2003

※ 引述《cafung (cafung)》之銘言:
: 1.我想問,監理單位在做出裁決前的審核程序,
: 有沒有"判斷"該罰單之完整性及有效裁罰性質之責任?

有這個責任.可以針對這方面 提出訴願

: 2.若是一張不完整的罰單,由舉發單位移送處罰機關(監理所),
: 處罰機關就在無審核程序下,照單全收了嗎?


: 3.不加以仔細審核就開裁決書,還是發出內容有誤的裁決書,
: 請問如果要連帶追究行政疏失也是向交通法庭提出異議嗎?
: 如此一來,監理裁罰單位之行政效率是否有著極大的疏失漏洞需要交由社會大眾探討,
: 值得研議商討~

行政疏失.要向他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程序..
搞不定 再一路上去. 到行政法院作行政訴訟

: 4.此外,若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除了針對罰單內容外,
: 是否可以連帶將監理單位之過失證據連同表明?
: 該罰單若是牽扯到刑法(有確切證據):
: 刑法第兩百一十一條(乃公訴罪)之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規定: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故偽造.變造公文書之填單日期(時間證明),
: 我方認為足以損害他人之簽單簽名日期之證明(亦是簽收日期).
: PS.係現場舉發,非逕行舉發~

這個.交通法院應該只管罰單&裁決書這單一案件


: 5.交通法庭後續是否能夠依照"一般法院"來依造實際內容來徹底執行"公訴罪"部分?

應該是 不行  這並不在他職掌範圍內  一事歸一事
其他的須遵從個別的程序進行

: 麻煩請各位大大所對上述5點問題一起研究討論~謝謝~
: PS.罰單"簽收"並不等於"簽認"~OK?
: 希望有些單位別在拿著簽名(雞毛)當令箭~
: 各位駕駛人也別再搞混了喔!


我剛剛有翻一下前面的文章..
其實行政處分的瑕疵.在學理上分為四級.效果和救濟的方式各不一.
以下列舉供參考

第一級:重大瑕疵                      --- 無效

  1.重大明顯之瑕疵(行政程序法111條第7項)
  2.法律明定無效之事項(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

第二級:中度和輕度的瑕疵              --- 撤銷

  1.屬於行政程序法114條各款之程序瑕疵(程序或方式不合規定)而未補正者
  2.內容瑕疵:諸如裁量瑕疵.判斷瑕疵.涵攝瑕疵及違背證據法則等

第三級:微量瑕疵                      --- 不影響效力

  1.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之瑕疵(如誤寫.誤算或其他之明顯錯誤)
  2.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瑕疵

第四級:瑕疵之變體                    --- 法定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

1.行政程序法第98條之教示瑕疵.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出自 吳庚 行政法理論與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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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問題點在 簽名 和照片這兩方面.其他都還OK
1.到底是該簽在紅色上 還是黃色上..要看法規怎麼規定.
如果是紅色.而當時的情況.假定. 警員是讓違規者簽在黃單上.
雖然程序有瑕疵.可是 當事人有簽名.而且紅單也交給當事人 所以.該處分依然成立
只是有瑕疵. 看是否應該補正.

但如果當事人沒簽名. 可是黃單上居然有簽名.這個很明顯.有人偽造文書
所以 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當時並無簽名.
這樣 很有可能.處分能夠撤銷. 而且機關會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2.照片.
既然是超速違規.這樣就必須提出確切證據 證明該違規者有違規事實.
可是.警察機關 似乎提不出照片.或是其他科學紀錄證明的確有違規事由.
這樣 應算是重大的瑕疵.(因為處分可能根本不成立)

可以向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再看訴願結果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贏面如何??  嗯嗯.看當事人掌握多少證據拉...

一點個人意見. 有什麼寫錯的地方請盡量說阿   祝你申訴成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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