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Kamen Rider:AV)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停車費逾期未繳
時間: Wed Dec 31 19:51:55 2003



       來應該寫報告的,結果看到這個案例,忍不住花了很多時間去找到原裁定。

       這個案例其實蠻詭異的,我試著轉述,大家看看就好 ^^

       今年11月22日的東西,還很新鮮。

     裁判字號:92年交聲字第1043號
     (有興趣查裁判的人可以注意一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案件,
      是在「地方法院」的「交聲」字之下,不是在行政法院。法院做出的是
      裁定,不是判決。)


     事實:當事人在龜山鄉文化二路設有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因逾期未繳
           停車費,被交通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11款規定
           (就是jeekid的連結裡,台北市停管處引用的規定。大家可以自己查
           一下內容)[逕行舉發]。當事人主張無此事實,也主張沒有收到罰單
           。(逕行舉發就是車主大家常碰到的,不是被當場開單,而是寄罰單
           到家裡)


    法院看法 :
        1.很重要的重點之一,法院並沒有採信當事人否認停車事實的說法,因為
          這不是本案重心!
        2.法院把重點放在:[那些違規事實可以逕行舉發]。法院綜合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5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1、112條之規,高速
          公路交通管制規則26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23條的規定,認定「那些為違規稽查可以逕行舉發」是一個列舉規定
          ,也就是除法律明文項目外,皆不得逕行舉發。
        3.當事人的情況,是繳費逾期,不在法律明文得逕行舉發之列,所以警察
          的逕行舉發違法,「等於沒有舉發」。
        4.法院也指示原處分機關,「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納」
          之違規行為,應如何舉發,需通盤檢討另為適法處分。

             以上是裁定的摘要,不是各人意見。
             裡面有一些複雜問題可以討論,不過就現行法制狀態來說,
             「在收費停車處停車,停車費逾期未繳」已經沒有罰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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