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imega (又沒練到車><")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該死的酒醉駕車逃逸....徵求目擊證人
時間: Tue Jan  6 17:45:00 2004

> 作者: victoraza (神聖馬鈴薯) 站內: AccidentFine
> 標題: Re: 該死的酒醉駕車逃逸....徵求目擊證人
> 時間: Mon Jan  5 22:20:0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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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bcb :沒錯... 沒傷亡不算肇事逃逸XD                              04/01/05
> > → atcg :樓上的 誰跟你說沒傷亡就不算肇事逃逸 大錯特錯              04/01/05
>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第 185-4 條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b致人死傷 c逃逸
>
> 符合以上三項才會構成184-4吧
>
> 所以沒傷亡應該是不算肇事逃逸的
>
>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victoraza 61-217-207-14.HINET-IP.hinet.net 發表
> → Abaman :不是已經修法了嗎??  無人受傷不構成肇事逃逸              04/01/06
> → Abaman :我低情形也跟原PO一樣...是當時警方跟我說修法了           04/01/06
> → timega :這條自1999年增訂以後  尚未修法過                        04/01/06
> → woi :那他上面那個修正日期是修假的喔?!?_?                      04/01/06

"中華民國刑法 92年6月25日 修正"的意思是:
"於92年6月25日 修正部分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至於刑法185條之4自從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增訂,至今一字未改。

但必須強調這個條文的立法技術相當差,
因為在這個條文中立法者把「致人死傷」當作必要條件。
雖然大部分學者認為,就某種立法目的來說,
理論上無論被害人有無死傷,行為人皆不應逃逸。
但現條文既已規定,基於罪行法定原則,還是必須肯認「致人死傷」當作必要條件。
但也有學者認為本條,可解釋為立法者以「致人死傷」當作處罰的標準。
「致人死傷」既可以是描述「非輕微損傷」的方式之一,
也可以是表張立法者特別重視「致人死傷之肇事」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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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timega 218-166-111-212.HINET-IP.hinet.net 發表
  Modify: 04/01/06 17: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