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廣徵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法律關係之說明
作者: nicolus (天堂浪子)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公告]廣徵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法律關係之說明
時間: Mon Oct 18 01:32:45 2004
如何請求:
一、請求對象:
加害人之保險公司
二、請求時效:
由本法所生請求給付保險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權利,自受益人知有請求權
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得為請定之人:
本法所稱受益人係指下列各款之人:
一 身體傷害給付及殘廢給付受益人,為受害人本人。
二 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受害人之繼承人;無繼承人時,以本法所定之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為受益人。
四、保險公司核定時間: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受益人給
付保險金。
前項給付,應於理賠申請案提出申請後五日內確定賠償金額,並應於十日
內為之。
五、請求權基礎: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受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
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六、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
定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
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 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二 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三 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
受害人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領受特別補償基金之權利及未經繼承人具領之特別補償基金,不得
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七、不理賠事項:
保險人對於受害人因下列情事所致之體傷、殘廢或死亡,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一 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所致者。
二 受害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 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所致者
八、相關規定:
本法規定之汽車於道路、停車場或其他供汽車通行之地方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受害人於本法保障範圍內得請求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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