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廣徵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法律關係之說明
作者: nicolus (天堂浪子)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公告]廣徵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法律關係之說明
時間: Mon Oct 18 01:09:01 2004
※ 引述《photoman (我是嘴炮)》之銘言:
> 相關問題不少,尤其強制責任險和民法的法律關係、主張方式是等等,
> 都有待進一步說明。
> 敝人不才,一直也不是掌握得很清楚,希望有研究的人不賃賜教 ^^
> 經驗分享亦可,法律關係的分析更好,目前大家應該需要很多這類訊息!
> 板工 photoman
在下先單就強制汽車責任險來說明:至於與民法的法律關係,還在研究中
公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實施: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機車:機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八十八年以前都是只有汽車而已,之後就包括汽機車
給付項目:
一、醫療: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保險人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
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就其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
,為傷害醫療給付。但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
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二 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及其部分負擔、病房費差額、掛號
費、膳食費及義肢裝置費差額。受害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得參
加該保險者,屬於全民健健保險之給付項目,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費用支付標準。
三 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 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
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病房費差額,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膳食費每
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第四款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
元為限,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
二' 殘廢: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
,並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定之。
前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 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二 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十七萬元。
三 第三等級:新臺幣九十八萬元。
四 第四等級:新臺幣八十九萬元。
五 第五等級: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六 第六等級:新臺幣六十三萬元。
七 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一萬元。
八 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二萬元。
九 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三萬元。
一○ 第一○等級:新臺幣二十六萬元。
一一 第一一等級:新臺幣十九萬元。
一二 第一二等級:新臺幣十二萬元。
一三 第一三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一四 第一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一五 第一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三、死亡: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四十
萬元。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殘廢及傷害醫療給付金額,合
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為限。
以上是可請求之項目
--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 Author: nicolus 從 140.135.27.68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