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佛頭麵) 看板: Accident
標題: Re: 【拜託】我同學出事了!!!
時間: 東吳機研站 Sun Oct 27 22:15:07 2002
※ 引述《aquafresh (nicole)》之銘言:
: ※ 引述《Alton (Alton)》之銘言:
: : 能少最好就少一點!
: : 他碰到這件事,代表他運真的不好!
: : 像我去年就莫名奇妙的車禍,還差點掛了!
: : 這真的是命啊!
: : 能救活是最好的!但對方掛了!
: : 雖然聽你這麼一說,錯是在對方身上!
: : 你同學被判過失殺人也算對啦!
: : 不過能少一點刑式上的罪行是最好的!
: : 我想不管如何!對方死了!
: : 你同學心中的壓力會比以前大很多的!
: 敝人不才,稍微說一下可能的問題
: 首先,不是過失殺人,應該是過失致死。前者有致人於
: 死亡的故意,而後者僅為出於過失而傷害擴大造成致死
: 的結果,兩者法條不一,刑度也不一,前者為刑法第271條
: ,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為
: 刑法第276條,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
我想你可能搞錯了。
1.這裡的情況的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這一部份沒有問題。
不過你以刑法271條為基礎所謂的『過失殺人』,在我國刑法上根本不存在!
271條只針對故意殺人及故意殺人的未遂犯、預備犯做規定,好像看不出所謂
的『過失殺人』?
2.過失致死也不是過失傷害的加重結果犯!
過失致死相對於故意殺人,就是一個出於過失、一個出於故意,
講的更簡單,就是大家常說的『過失殺人』。
3.簡略的把刑法上的常見相關犯罪分類如下:
a 故意殺人(271) a和b都是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於死,
只是一個出於故意,一個出於過失。
b 過失致死(276)
c 普通傷害(277) c、d和e都是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於傷,
只是c、d出於故意(重傷害或傷害故意),
d 重傷害(278) e出於過失。
e 過失傷害(284)
法條上沒有過失傷害致死的規定,應為這樣的情況直接用過失致死處理就
可以了。
: 以下罰金,差很多的。
: 另外,刑法的刑責與民事的損害賠償是分開的,縱使檢察官
: 或法院會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或判決,但是民事賠償的部分就
: 不一定了,如果你的朋友真的自認問心無愧的話,建議他可以
: 開始請教律師,會比較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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