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關於改裝的裁罰
時間: Sat Apr 16 11:30:39 2005


      現況下由於規則定的不清楚,交通部又沒有做出足夠的解釋性命令,
      以致狀況非常麻煩。重點在以下這「兩條」,而不是只有「一條」:
      (所引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
       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
       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從規定明文可以很清楚的發現,如果被開第16條,繳錢
       了事,沒有驗車問題。如果被開第18條,不驗車不能結
       案,還可能因為第17條被吊扣牌照!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
       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所以被開18條還是16條,事關重大。監理處人員曾表示
       ,他們自己也認為「除非是重要設備變更改裝」,否則
       不應論以18條。不過很遺憾,執行者不是監理機關,而
       是警察,監理機關只負責驗車而已。

       這就是現在問題所在-_-(當然還有老問題,驗車要件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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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218-160-179-15.dynamic.hinet.net 發表WanJie :感謝這位大大的分享!!~                                   05/04/16
→ Kao :我是被開第18條,看來還是得乖乖去驗車 :(                     05/04/16
→ photoman :Kao要不要先試著聲明異議?主張屬16條非18條狀況         0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