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沈住氣)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關於改裝的裁罰
時間: Sat Apr 16 11:30:39 2005
現況下由於規則定的不清楚,交通部又沒有做出足夠的解釋性命令,
以致狀況非常麻煩。重點在以下這「兩條」,而不是只有「一條」:
(所引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
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
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從規定明文可以很清楚的發現,如果被開第16條,繳錢
了事,沒有驗車問題。如果被開第18條,不驗車不能結
案,還可能因為第17條被吊扣牌照!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
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
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
,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所以被開18條還是16條,事關重大。監理處人員曾表示
,他們自己也認為「除非是重要設備變更改裝」,否則
不應論以18條。不過很遺憾,執行者不是監理機關,而
是警察,監理機關只負責驗車而已。
這就是現在問題所在-_-(當然還有老問題,驗車要件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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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photoman 從 218-160-179-15.dynamic.hinet.net 發表
→ WanJie 推:感謝這位大大的分享!!~ 05/04/16
→ Kao 推:我是被開第18條,看來還是得乖乖去驗車 :( 05/04/16
→ photoman 推:Kao要不要先試著聲明異議?主張屬16條非18條狀況 0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