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Kamen Rider:AV)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關於牌照框的官方說法
時間: Sun Jan  4 19:04:27 2004





交通部 92.10.17.  交路字第0九二00五七六五0號函主旨:貴署函請釋示有關民眾反
映於汽車號牌螺絲處加裝
      燈泡而未影響辨識牌照號碼之情形,應如何舉發處
      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警署交字第0九二0一
      三四四二九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之「不能辨認其牌號」之認定乙節,本部同意
      貴署意見,應考量於正常視力、光線、距離及角度
      之情況下,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三、另查裝置於車輛上之各類燈光(包含號牌燈等),
      其燈色、裝設位置等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已有明文規定,故有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燈光規格設備致影響行車安
      全者,本部同意貴署意見,得擾引前述處罰條例第
      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舉發處罰。(交通部92.10.17
      . 交路字第0九二00五七六五0號函)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本部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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