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otoman (就是私心嘛!)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如果 改裝的話............
時間: Tue Mar 30 02:11:45 2004




      承接以上的熱烈討論,不過原文過長就不引用了,請見諒^^

      首先是日行虎兄提到的,改裝排氣管可以用道管條例第16條處理,

      而道管條例第16條裡可能涉及排氣管改裝的相關情況主要有兩種:

      1.第一款,不依規定申報異動。

      2.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一種情況,如果我沒理解錯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了異動需申報

      的項目,這也是道管條例所稱之「依規定申報」。不過其中並未列舉排

      氣管一項。

      第二種情況比較容易理解,之前都討論過。

      所以我認為,除非改上了一根隨時會爆炸或者隨時會掉下來的排氣管,

      道管條例不能成為取締排氣管改裝的依據。


      另外就是woi車友指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適用可能。

      先不討論改裝排氣管的使用者必須做到什麼程度才可能構成該法上的

      妨礙秩序安寧,woi車友也已經清楚的說到,警察依據社維法行使職權

      時有其法定程序,所以一般進行的交通稽查不可能是依據社維法,而如

      果真是要依據社維法處理,也不會是當場開單了事而已。


      所以關於改裝排氣管的取締,在現行法下,通常由環保單位執行時才

      是真正合法而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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