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charge (懦夫救星-鬼王達) 站內: AccidentFine
標題: Re: 今天中午台北衣蝶前車禍
時間: Sat Sep 4 21:38:04 2004
※ 引述《photoman (扭動與震動交織的韻律)》之銘言:
> ※ 引述《faker (藤村成樹)》之銘言:
> (前文恕刪)
> > 不知道大家看法如何?
> > 我後來騎到新生北路口開始軟腳..還好不是我。
> > 平常很贊同某F板台客去填海言論,但真的看到事故發生卻會想到,
> > 萬一被撞的是我,怎麼辦?又不忍心起來了..
> 其實所謂的作證,跟「幫助任何一方」沒有必然關係,只是幫助還原事實而已。
> 您可以指證的是整個事實經過,包括撞擊如何發生、撞擊發生前雙方的駕駛情況,
> 判斷誰有對有錯本來就不是指證者的責任 ^^
> 所以,對方值不值得幫助本來就不應該是考量,因為指證所做的只是還原事實,
> 不是去幫助特定的一方。
> 大家都知道出事時,有人願意指證多重要。
> 很多涉及犯罪的情況才不會因此不了了之。
> (再強調一次,這不只是對於特定人的幫助,而是有助於整個國家追訴程序的進行,
> 事關公益!)
> 所以涉及死傷的情況,無論對方是誰,有機會我都願意作證。
出庭作證有車馬費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台北縣市約可拿到530元的車馬費+旅費
而台中市可以拿到近1100元左右
開完庭就拿
蠻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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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l 推:推"滿不錯的".....XD 04/09/04
→ toly 推:證人也要到庭上....那可以帶假面嗎? 04/09/05
→ zzh 推:帶墨鏡戴口罩..... 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