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motw (大鑊!期末考單科三百頁) 看板: AccidentFine
標題: Re: 【問題】朋友出車禍有疑問
時間: 東吳機研站 Thu Jun 12 15:23:31 2003
※ 引述《BioKyo (文化機研 應數G3!)》之銘言:
: ※ 引述《Jota (R)》之銘言:
: : 有時候並不是等不等一下的問題...
: : 駕駛人是應該注意行人沒錯...
: : 但是台灣有太多的白目行人就忽然衝出來....
^^^^^^^^^^
: : 就算已經減速到時速2~30...當行人忽然在車前面冒出來時還不是撞上去...
: 他是直接穿越的嗎?
: 有斑馬線嗎?
: 如果沒斑馬線你就可咬他這一點!
怎麼咬?用嘴巴嗎!?
【判例字號】24_上_1696 【裁判日期】24/01/01
上訴人充當汽車司機,駕駛公共汽車,在某街附近將某甲壓傷身死,雖係以某甲突由馬路
橫過為注意力所不能及,並警察已作放行手勢,即可照常行駛相辯解,然上訴人行車通衢
對於路上行人之有無,已應為相當之注意,況據上訴人自稱,看見被害人在前,則避免發
生危險並非不能注意之事,至警察作放行手勢為其指揮交通之一種手段,而途中有無發生
危險之可能,仍應由行車之駕駛者為充分之注意,自難以一經警察作放行手勢,即可不負
注意之責任。
依目前所有的線索而言
爭點當是在於有無盡到相當之注意
若有先看到人在路旁,那注意義務無論如何免不了...
反之,若路人是在一個駕駛者完全無法預見的狀況下
則注意義務即可免除
發文者有請警察到現場來嗎?做過筆錄了嗎?
如果筆錄中有我以為他會先讓我過之類的字句
那就萬事皆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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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方面要看各方的過失比例來賠,與上面的說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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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東吳機研 scumotor.com.tw momotw From swtp74-64-161.adsl.se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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