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Fri Feb  1 23:50:25 2008

※ 引述《adaplant (單騎闖天涯)》之銘言:
> ※ 引述《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之銘言:
>     取証違規事實, 以照片留下確實的證據,
>     我還是看不出這樣在執行上有什麼不正當性.
>     為什麼以拍攝照片這個方式,
>     會被當成是不正當的執行國家權力方式? 是濫權?
>     以衛道人士的觀點, 不違規, 何怕之有.

      你的想法 仍然把違法與行政程序合為一談
      我說過 違法就是違法 不因行政程序瑕疵而否定事實的存在
      今天探討的 是行政方法的問題

      警察可以拍照取證 這是法有明訂
      但是躲起來偷拍 就是有問題
      問題在於警察拍照 作用是在嚇阻 而不在處罰
      因此有規定測速照相前方若干距離要有明顯告示
      今天探討的問題 關鍵點就在此

      你可以說不違法就不怕 但不因此否定對警察執行權力時該有的檢視標準

      我舉個很爛的例子 以下純假設(警執法沒讀過所以會有差異)
      若警執法規定警察追捕過程可用槍射擊
      這時 所追捕者只是嫌疑人 而非犯人
      那警察見到路上有人形跡可疑 即依法律授權開槍射擊
      你覺得 這中間是否有問題 可以討論看看

      近幾年常有警察用槍的新聞造成討論
      這就是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
      這類問題並非規範於實體法中 但也是法律的問題
      看似影響事小 其實茲事體大啊

>     不然就不要拿駕照、行車上路.
>     在違規的那一瞬間, 就要有承擔違規後果的責任.
>     回到我斷章取義的部份, 說到執行正當性,
>     既然無法, 那沒有所謂適當不適當的問題.
      ^^^^^^^^^^^^^^^^^^^^^^^^^^^^^^^^^^^^
       執行正當性 是以法律的比例原則來討論 而不是法律有無制訂的問題
       相關如上所述


>     在這個部份, 你應該比我更清楚.
>     另外其他有些話我就不說了,
>     我不認為你會喜歡聽.       ╮(╯_╰)╭

      你可以說說看 怎知我不喜歡聽
      我最愛聽真心話了XD


> >       人民所拍到的違規照片 也可以去檢舉
> >       所不同之處 在於警察具有直接判斷而科予罰則 人民則沒有
> >       這就是行政權力有無的差別
>     我很懶得寄,
>     因為新竹縣沒有台北市這樣方便的檢舉管道.

      拿去監理機關就可以檢舉了
      其實向警局檢舉也可以 但基層員警的勤務量....他們應該沒空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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