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nison (我咬了瘋狗XD)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剛看到報紙
時間: Thu Jan 31 20:59:04 2008

※ 引述《Blackjet (媽啊..RS250是怪獸>"<)》之銘言:
> ※ 引述《killermeow (騎樂喵.假面..變身.(拓).)》之銘言:
> 民主在發展下去..連現行犯都不能逮捕了
> 因為警察眼見不能為憑,要有器材設備錄到才算

  如果僅以警察的眼見為憑 那豈不是又回到過去 將警察權無限擴大的時代了嗎?

  現行犯逮捕 規定在刑法當中
  我可不知道道交管裡條例屬於刑法喔

  縱使現行犯的逮捕 也需要證據的配合才能定罪/處罰
  那交通違規 警察開單/處罰(罰金) 是不是也需要證據呢?

  基礎的原則不變 不要搞混啊



--
  Origin:  玩車人的天地 ˙東吳機研站  scumotor.com.tw 
  Author: janison 61-229-35-103.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