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vieen (打我呀笨蛋 凸(`▽′)y-~) 站內: water
標題: Re: 光子人大大
時間: Tue Nov 15 15:55:53 2005
※ 引述《Hesper ( (╭ -_-)╭~~~~)》之銘言:
> ※ 引述《photoman (復興air max!)》之銘言:
> > 最簡單的例子是這個
> > 不過操作起來有很多子原則要檢驗
> ......................
> 「比例」是指什麼東西啊 ._."
憲法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亦即 國家立法機關 並非不可以去限制人民的自由
但是如果要限制人民的自由 必須符合一些要件
(1)公益原則 (2)比例原則 (3)法律保留原則 以下介紹:
1.公益原則:必須要在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時
2.比例原則:即只有在必要時才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至於何時為必要時? 則發展出了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在審查國家的手段 和他要達成的目的之間 是否合乎比例
他有三個下位的意義 (1)適當性:國家的行為必須能夠達成其目的
(2)必要性:如果國家有多種手段的時候,
就要選擇對人民權利限制較輕的
(3)狹義比例原則:即是所使用的手段不可以和目的之間
顯失均衡
例如"大砲打小鳥" "用鐵鎚拍蒼蠅"
3.法律保留原則:即是第二十三條中提到的"以法律限制" 國家在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
必須要制定法律才可以限制 而不可以用行政機關的命令隨意侵害人權
這是因為法律是人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制定的 可以被視為是人民制定的
人民只需要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這亦是民主最基本的原則.
可是法律保留原則並非完全不允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作細節性、
技術性的規範 因此法律保留有兩個層次 一個是相對性的法律保留
即是法律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針對"細節性" "技術性"的事項為規定
另一是絕對保留 即完全不允許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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